您好,我是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鹤心村祥岭屯居民,从去年开始,发现我居所附近有人建立了蛇类等野生动物规模养殖场。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该养殖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在居民区人口集中区域私自违法建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反馈给贵部门处理,希望贵部门及时处理,如确定违法,请责令其限期搬离,还附近居民一个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万分感谢!
网友:
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反馈如下:
您反映的养殖场在石卡镇鹤心村原永祥分校旧址内进行蛇类养殖,并不属于畜禽养殖。该养殖场共有6栏养殖舍,养殖有水律蛇3000条及眼镜蛇200条,该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及广西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名称为贵港市覃塘区昌隆农牧有限公司。经现场检查,该养殖场平时主要是喂养冷冻的小鸡仔,现场我局工作人员对养殖场内外进行排查,并没有污水产生,场外也没有闻到臭气。目前,我局并没有发现该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谢谢您对生态环境事业的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