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港明珠小区物业挪用消防设施

  • 提问人:农民百姓
  • 受理单位:消防支队
  • 状态:已回复
  • 提问时间:2019-11-07 14:11
  • 领导您们好,位于迎宾大道和西南大道交汇处的金港明珠小区物业私自用小区消防用水浇花草是否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其中,要求任何人不能挪用消防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请查处,谢谢

消防支队网络发言人

受理时间:2019-11-11 09:11

  •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受理,请耐心等待回复。

消防支队网络发言人

回复时间:2019-11-20 10:11

  •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支队所辖港北消防大队已到金港小区物业进行核查,并对金港物业相关负责人口头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消防用水。

  • (该部门已经在贵港市网络问政平台实名认证,发言代表该部门立场,请网友对部门回复进行评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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