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是1990年1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条令。(1990年1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施行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其中:
第八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休息一小时。
为保护女职工的相关权益,烦请贵单位答复,该文件是否仍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