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母亲患有肝癌,她的医保所在地为桂平市麻垌镇,现和我们长期居住柳州。医保在麻垌已经备过案,在柳州住院治疗后拿票据回到麻垌报销只得35%。是否还需要在桂平市医保局备案,备案需要什么材料,如何可以享受50%的报销比例?
陆羊:
您好,关于你提问异地就医报销的问题我局已知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规定,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在统筹地区内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分别是:一级及以下90%,二级75%,市三级60%,自治区三级55%。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治疗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以下办法报销:长期(3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就医备案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备案申请办理异地居住的居民办理异地就医的,在入院前到桂平市医保局办理。桂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775-3330911咨询备案,也可以通过网上服务大厅(http://rswb.gx12333.net)或通过QQ 3084859316上传资料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后将会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备案。办理异地就医所需提供的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核表》原件;异地居住证(如本人或亲属的异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房产证明、租房合同等)原件;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希望以上答复能帮助到您,如仍有疑问,可拨打电话:0775-3330911进行咨询。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桂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