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咨询一事:我朋友女儿(25岁,未婚)患有轻度精神分裂症,走失一年至今还没找到,于去年五一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当时派出所同志只是做了简单记录:“***患有轻度精神分裂症,于某年某月某日在何地方走失”。请问:什么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死亡证明?程序怎样进行呢?谢谢
您好,针对您的来信咨询内容,现回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死亡。贵港地区的基层法院为:港北区人民法院、港南区人民法院、覃塘区人民法院、桂平市人民法院、平南县人民法院。
二、申请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有格式要求,应当记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具体样式可参考以下样式或到就近法院咨询;
2、原告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即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他人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4、其他基本起诉证据。一般包括:证明双方之间具有法律关系或者身份关系的材料,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以及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明材料等。
三、申请书样式
申请 书
申请人:
(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宣告×××死亡。
事实理由:
(事实理由部分围绕诉讼目的,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客观真实性,以及相关法律论证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据应举出以证明事实真是可靠的相关证据及来源;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
起诉人:
年 月 日
【纸张要求】起诉状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