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来信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①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②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婚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③在同一学校、小区(村委)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④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⑤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⑥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系统记载的姓名与实际用名不一致的;⑦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受理。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被通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所需材料:①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养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属父母离婚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还需分别提供离婚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提交10周岁以上子女同意变更姓名的资料。②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无业人员需提供无业证明(失业证、下岗证等)。出家或者还俗的人员,需提供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出家或还俗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