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育有一女跟随男方A君姓。后与另一男子B君结婚,女儿户口已迁出,现想女儿随B君姓,请问这种情况更换姓名要些什么手续?
您好!根据来信内容现答复如下:
更改姓名:对正在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通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如符合更改姓名条件,需提交材料:一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养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属父母离婚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提交10周岁以上子女同意变更姓名的资料,属离婚提供离婚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二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未尽事宜请咨询贵港市公安局户政科,电话0775-4572315、457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