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想请问一下 我舅舅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作为公办教师带薪到当时的贵县师范学校学习,现在重新确定工资审批后告知带薪学习的这23个月不计算工龄,期间有咨询过你们相关部门,但是并没有给予确切的答复及文件依据,因为当时一起去学习的港北区,覃塘的计算工龄都包含这23个月在内,为什么我们港南这边的不计算在内,有什么文件依据吗?
网友,你好,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我局现回复如下: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国家职工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1)劳险字4号]文件规定:“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一九七九年以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也应按此规定办理。”据您所说,您舅舅于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期间在贵县师范学习,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舅舅在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至于港北区和覃塘区的情况,请咨询当地的教育、人社部门。感谢您对港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港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