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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问人:17754552310
  • 受理单位:中级法院
  • 状态:已回复
  • 提问时间:2020-11-17 03:11
  • 你好,2020年04月29日,开的广西华怡纸业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我们员工未在2020年04月15日申请债权,请问现在该如何处理。再请问,华怡纸业从2014年开始从工资扣我们应缴个人部分的社保养老金和公司该交的社保养老金到现在被申请破产(2019年11月)6年都未帮我们员工交社保养老金,在(企业破产法)里第一个破产清算补偿是我们劳动者的,可现在有律师说第一个破产清算补偿是银行,我们劳动者迷茫了,该怎么办?国家现在都支持人人买养老,我们本想破产清算里拍买所得可以用来为我们广大劳动者交华怡公司未帮我们交的社保养老金,半路杀出个银行先得补偿,望你们百忙中解答。为盼!

中级法院网络发言人

受理时间:2020-11-27 15:11

  •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部门已受理,请耐心等待回复。

中级法院网络发言人

回复时间:2020-11-27 16:11

  • 您好,针对您的来信咨询内容,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债权申报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职工不必申报上述范围的债权,只须注意管理人公示的清单即可。

    同时,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因此,如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债权,职工还可以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二、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职工上述债权是优于税款、普通债权获得清偿。

    同时,该法第一百零九条亦规定,“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除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关于上述职工债权是否可以在该案获得清偿的问题。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都很注重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该案正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目前尚未有具体的结论,请你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团队联系,由该部门对你的问题作进一步释明。联系电话:0775-459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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