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钓鱼台御府最近售卖地下停车场车位,其中有一种53800元/车位,开发商要求一次性付清53800元,但只开收据50000元(待后续开发票也是开50000元),另外的3800元不开收据(后续也不开发票)。请问其做法违法吗?
网友您好!您咨询的钓鱼台御府卖车位不开收据或发票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