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全区常住人口主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规范》的规定, 对于姓名变更受理条件:①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②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婚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③在同一学校、小区(村委)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④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⑤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⑥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系统记载的姓名与实际用名不一致的;⑦根据本人或监护人意愿要变更的。
但对正在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通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请您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