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购买贵港市迎宾华府三期住房,申请抵押贷款银行为广西农村信用社贵港港北分社。2021年初已交房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当收到通知可到开发商处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却被告知原件扣留在银行处。仅给户主提供无任何盖章或签字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无法交到业主手里,不仅影响平时生活、包括办理宽带入户等,更侵害户口迁移、孩子入学、房屋租赁等相关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6号)文件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另外本人的不动产权证附记部分也记载:“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现房抵押登记。”故根据住建部相关管理办法,不动产权证原件应当由户主(抵押人)收执,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收执。
故本人要求,请贷款银行方面遵守相关规定,归还户主不动产权证原件,切实保障各方权利的完整。
尊敬的客户,您好!对于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行立即召开相关会议讨论该项事宜。现决定不再代保管住房按揭客户的产权证,正式文件已在走相关程序,我行将尽快落实退还产权证事宜,感谢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