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卡镇翰芦村面村农民的土地为支持政府建设需要,2013年已被征收建设工业园区,很多农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生活得不到保障,请问是否根据我市最新政策-----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要求制定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新旧政策衔接方案,《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办理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贵政办发〔2019〕3号)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申领最低生活补助的条件、发放标准 “2016年 8月12日前签定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且符合《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或申领最低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贵政发〔2012〕33号)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3〕32号)文件精神申领最低生活补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办理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350元/人/月的待遇”等政策办理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及失地生活补贴。
2、前段时间已经按要求提交户口本及农村信用社账号等复印件资料到村委,是否用于办理办理养老保险及失地补贴?谢谢!
尊敬的石上人家网友:
您好!根据覃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我镇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我镇前期已组织人员按照程序摸排、登记被征地农民应保未保人员信息,当前已进入收集材料办理阶段。镇社保窗口、各村委均设有专职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被征地的群众接到通知后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信用社银行卡(存折)前往办理。村委收集户口本及农村信用社账号等复印件,也有可能是办理其他事项,建议您向村委核实复印件的用途,或拨打镇社保电话咨询:0775-4683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