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秋季起,除下雨外,以覃塘区G209国道兴中街浪缘网吧老板娘为首的大妈团体经常在晚上八点到九点半聚集到覃塘街道兴中路25号或兴中路31号附近使用音箱外放音乐跳广场舞,广场舞音乐声过大形成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虽然大妈跳舞时间不属于夜间,但音乐噪声太大影响日常生活,故希望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大妈产生的噪声问题。(注:在12345上投诉过一次,但大妈拒绝改正,故希望公安部门严厉查处,对大妈进行警告或罚款)
下文附上有关法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禁止使用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您好:
收到您反映的问题,覃塘分局立即指派覃塘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查处,对在现场跳广场舞的妇女进行批评,要求她们放低音量,缩短跳舞时间,不要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经过工作,在场跳舞的妇女立即放低音量,并表示以后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
下一步,覃塘派出所将继续关注此类情况,努力为辖区居民营造一个安静祥和的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