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网友,您好!您的问政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如有此违法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根据《贵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和制止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三、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告知书不是法律文书,不具备法律文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