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农村户口)符合《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暂行办法》第九、十条规定的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贵港市物价局《关于贵港市本级(含三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标准的通知》(贵价格〔2014〕26号)执行,根据区域位置不同,收取的租金从3.2元/月/㎡—8.3元/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