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你好!非常感谢你对我们林业事业的关心!下面我对你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帮到你。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九)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八)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九)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保护耕地切实做好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文件精神,“2021年起,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面积不予核实、不予发放财政补助资金……”,“2021年起,对当年核实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地块和面积、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苗木生产地块和面积……,依法责令业主限期整改纠正”。
3、占用耕地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咨询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