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下,1、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没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是否可以继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会不会有败诉风险?
2、如何理解“初次从事”?从事过 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人算不算“老人”(“非初次”)。
3、哪个部门进行监管?司法部门有监督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资格的权利吗?
4、如果司法部门有权利监督,我市今年是否开展检查并审核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资格?
5、如果司法部门发现有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没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怎么处理?
6、如果老百姓发现行政处罚单位存在法审人员没资格,找“谁”改进?
网友你好:
你通过贵港市网络问政窗口向我局咨询的问题,现上传相关回复如下,希望可以帮到你。
1.关于“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没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是否可以继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会不会有败诉风险?”的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关于法律职业资格,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实务中,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已经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法律未规定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可以继续从事,即“老人老办法”;在2018年1月1日之后,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即“新人新办法”。
(2)败诉的风险很低。只要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那么执法机关败诉的风险很低。
2.关于“如何理解“初次从事”?从事过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人算不算“老人”(“非初次”)?”的问题
(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是2017年行政处罚法修改增加的规定。这里的“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是指2017年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行政机关中第一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包括2018年1月1日以前已经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对这些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可继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不算“老人”。只有在2018年1月1日以前已经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才算“老人”。
3.关于“哪个部门进行监管?司法部门有监督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资格的权利吗?”的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机构改革后,市、县司法局为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
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监察、财政、审计、统计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综上,司法行政部门、政府各部门法制机制、监察、财政、审计、统计等均有权行使监督权。
(2)司法行政部门有权监督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资格。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关于“如果司法部门有权利监督,我市今年是否开展检查并审核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资格?”的问题
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9〕21号)要求,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2019年6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2019年6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已落实法制审核人员;2019年8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界定法制审核范围,编制完成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各部门如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进行调整,需报司法局进行备案。
从2019年起,自治区司法厅、市司法局和各县(市、区)司法局每年都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发现一起,整改一起,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5.关于“如果司法部门发现有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没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怎么处理?”的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一)建议将负有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二)建议有关部门取消该行政执法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当年评优评先或者提职晋级资格;
(三)建议有关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6.关于“如果老百姓发现行政处罚单位存在法审人员没资格,找“谁”改进?”的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投诉、举报”。如果老百姓发现行政处罚单位存在法审人员没资格,可以找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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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司法局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