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问题,我委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第十八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三十四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