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磁砖商家不开发票

  • 提问人:13925390531
  • 受理单位:港北税务局
  • 状态:已回复
  • 提问时间:2022-09-05 09:09
  • 购买磁砖,萨米特磁砖品牌店温小峰不开发票(价值2万零四百五十八元),观天下服务台代收(付现金款),这个是不是偷税漏税?

港北税务局网络发言人

受理时间:2022-09-09 16:09

  •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部门已受理,请耐心等待回复。

港北税务局网络发言人

回复时间:2022-09-09 17:09

  •        先生/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该品牌店销售瓷砖,应当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及其价外费用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发生销售行为后,若购买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同时计算开票收入进行申报纳税,若购买方未索取发票的,则纳税人以未开具发票收入做为销售收入进行申报。因此,仅根据该品牌店未开发票的行为并不能确认该公司偷税漏税。若您需要对方开具发票,可向销售方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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