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磁砖,萨米特磁砖品牌店温小峰不开发票(价值2万零四百五十八元),观天下服务台代收(付现金款),这个是不是偷税漏税?
先生/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该品牌店销售瓷砖,应当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及其价外费用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发生销售行为后,若购买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同时计算开票收入进行申报纳税,若购买方未索取发票的,则纳税人以未开具发票收入做为销售收入进行申报。因此,仅根据该品牌店未开发票的行为并不能确认该公司偷税漏税。若您需要对方开具发票,可向销售方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