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情况是这样:我在桂平参保,治疗在四川成都,住院治疗时间比较长,但是都是阶段出院报销。但费用总共累计大概有三十万左右,出院报销大概报了一半。想问一下,我这个情况剩下的费用还能报销吗?还有就是大病报销我报了吗?报了多少呢?如果能查到,请帮忙查一下,谢谢!
群众您好:住院报销已实现一站式结算,在院发生的就诊费用,出院结算时已一站式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报销,如果医保报销过后,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还超1万元,可以提交材料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审核是否符合依申请医疗救助。桂平医保中心居民医疗待遇股电:0775-3363869,麻烦提供个人信息,以便查询大病报销情况。
一、依申请医疗救助
依申请医疗救助是指1.一类(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三类人员(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返贫致贫人口)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每年申请一次,计入救助的范围为自申请救助前 12个月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2.四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成员后,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救助,每年申请一次,计入救助的范围为认定之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上救助方式采取依申请形式,具体救助标准为:起付线为10000元,应计入的医疗救助费用按不低于 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二、依申请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1.申请对象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填写《依申请医疗救助审核表》,桂平市各乡镇人民政府“一门式”窗口统一受理。
2.乡镇人民政府“一门式”窗口受理后,将材料递交给市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核对其家庭年度可支配总收入、家庭财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等情况,通过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对端口对家庭经济状况发起核对并出具报告,根据报告提出初审意见,认定其是否为符合条件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已由民政部门认定为一类、二类人员和低保边缘对象的不需要再核对家庭经济状况,已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脱贫不稳定户的不需要再核对家庭经济状况。
3.市医保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认定为符合条件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按以下程序审核:对一类、二类、三类对象自其申请救助前 12 个月内,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及其他补充医保险报销后,依照相关规定标准对依申请医疗救助费用进行审核、核算;对四类对象自认定之日前 12个月内,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依照相关规定标准对依申请医疗救助费用进行审核、核算。
4.审核后,医保部门预计算出给予一次性救助的金额,提交依申请医疗救助“一事一议”专题会议研究,结合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最终确定救助比例和救助金额。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对拟获得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姓名、救助时间和金额情况,按规定在政务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政务(村务)公开栏或公示栏等适当的公共地方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实意见,并重新依程序办理。
三、依申请医疗救助所需材料
1.身份信息材料:本市户籍人员提交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广西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另外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2.医疗凭证材料:①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 ②有其它补充医疗保险的还需提供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单(理赔通知书)等有效凭证。
3.银行账户材料:参保本人银行卡、存折或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复印件
(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佐证材料或承诺书)。
4.其他证明: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一类、二类、三类、四 类人员,由民政部门为困难群众出具困难人员身份证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返贫 致贫人口,应提供该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未成年人或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救助的应提供相关委托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