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购房合同不给予办理营业执照

  • 提问人:李锦华
  • 受理单位:港南市场监管局
  • 状态:已回复
  • 提问时间:2022-12-26 16:12
  • 本人向港南区木松岭市场监督局递交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资料,工作人员说未交付不能办理营业执照为由拒绝办理,要等完全交付使用才能办理,我觉得不合理,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有合法产权证明就可以了,他们越权管理,影响经商者合法权益,办证难的问题,希望有关部分给予重视解决!谢谢!

港南市场监管局网络发言人

受理时间:2023-01-16 08:01

  •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部门已受理,请耐心等待回复。

港南市场监管局网络发言人

回复时间:2023-01-16 17:01


  • 李锦华: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有购房合同不给予办理营业执照”问题已收悉。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现作如下答复:

    企业住所是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或者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一款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未交付使用,即买受人未实现对房屋的转移占有,故不能将该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6

     


  • (该部门已经在贵港市网络问政平台实名认证,发言代表该部门立场,请网友对部门回复进行评价。1)
非常满意: 0      满意:0      基本满意:0      不满意:0     

网友评论

发布评论


  • 版权所有:贵港日报社 贵港市网信办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技术支持:贵港新闻网管理中心
  • 桂ICP备1200372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510820090001     贵公网安备450802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