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一、根据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十七条: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状况已变化、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迁往农村地区落户和农村地区原址分户办理手续的通知》,农村地区原址分户所需材料:农村地区居民本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含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相对独立居住、生活空间,因结婚、分家等原因申请分户的,经户主同意,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分户。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户申请,不予受理:1.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夫妻之间的分户申请;3.居住在已列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或土地征收公告确定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分户申请;4.户籍地址为虚拟地址的分户申请。
不尽事宜,可拨打贵港市公安局户政管理科电话0775-4572215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