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治疗咨询

  • 提问人:sallyhuang
  • 受理单位:港北卫健局
  • 状态:已回复
  • 提问时间:2023-02-04 15:02
  • 贵港市卫健同志你们好:

      我想咨询一下, 从2023年1月8日起,根据“乙类乙管”等相关文件,并按(桂新冠防指发〔2023〕6号)等相关文件执行,住院患者诊断为新冠病毒感染并执行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小孩由于新冠阳性确诊,诊断为:1、急性支气管炎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于1月9号在“贵港市港北区人民医院”出院,按照普通住院的报销。我想请问,个人支出部分是否财政给予补助?

          谢谢!


港北卫健局网络发言人

受理时间:2023-02-09 17:02

  •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部门已受理,请耐心等待回复。

港北卫健局网络发言人

回复时间:2023-02-13 11:02

  • 网友您好:

    关于您咨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住院治疗个人支付部分是否财政给予补助问题”的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发﹝20236号)文件精神,结合上级部门的工作指示,诊断为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基础疾病合并新冠病毒感染者,出院结算时,住院医疗费用是否是符合按“新冠住院”结算,享受个人支付部分财政给予补助政策的病例,需经“新冠专家”对新冠病毒感染住院患者病例的诊断、检查、治疗用药进行审核,符合的病例再报送到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认定审批。对符合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感谢你对卫生健康工作的支持!

  • (该部门已经在贵港市网络问政平台实名认证,发言代表该部门立场,请网友对部门回复进行评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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