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卫健同志你们好:
我想咨询一下, 从2023年1月8日起,根据“乙类乙管”等相关文件,并按(桂新冠防指发〔2023〕6号)等相关文件执行,住院患者诊断为新冠病毒感染并执行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小孩由于新冠阳性确诊,诊断为:1、急性支气管炎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于1月9号在“贵港市港北区人民医院”出院,按照普通住院的报销。我想请问,个人支出部分是否财政给予补助?
谢谢!
网友您好:
关于您咨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住院治疗个人支付部分是否财政给予补助问题”的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发﹝2023﹞6号)文件精神,结合上级部门的工作指示,诊断为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基础疾病合并新冠病毒感染者,出院结算时,住院医疗费用是否是符合按“新冠住院”结算,享受个人支付部分财政给予补助政策的病例,需经“新冠专家”对新冠病毒感染住院患者病例的诊断、检查、治疗用药进行审核,符合的病例再报送到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认定审批。对符合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感谢你对卫生健康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