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不开具发票

  • 提问人:星光追逐
  • 受理单位:税务局
  • 状态:已回复
  • 提问时间:2023-03-01 22:03
  • 请问一下,业主交物业费后。物业公司不开具发票是否是偷税漏税?

税务局网络发言人

受理时间:2023-03-02 11:03

  •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部门已受理,请耐心等待回复。

税务局网络发言人

回复时间:2023-03-02 16:03

  •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该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应当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及其价外费用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发生销售行为后,若购买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同时计算开票收入进行申报纳税。若购买方未索取发票的,则纳税人以未开具发票收入做为销售收入进行申报。因此,仅根据物业公司未开发票的行为并不能确认该公司偷税漏税。若您需要对方开具发票,可向其索取。

    如您还有其它涉税问题,欢迎您拨打贵港市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热线 0775-4212366进行反映。感谢您对税收事业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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