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一:缴存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住房;2、偿还购建自有产权住房贷款本息;3、无房家庭租赁住房;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6、既有住宅加装电梯;7、离休、退休;8、出境定居;9、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10、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
二:购买集资房并取得房产证,职工可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提取申请。也可致电桂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337593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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