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病情需要、技术所限等原因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转市外治疗备案手续后,可在选定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购药;报销普通门诊无需转诊备案。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可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诊门慢病种或普通门诊的暂时未实现直接结算,需持以下有关材料回参保地报销: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
3.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4.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结算清单(原件);
5.属国家谈判药品、特药统筹药品、单列门诊统筹药品等门诊及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需提供购药处方(盖章);
6.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二、报销时间期限为:参保职工应在发生费用之日起两年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