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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问人:jun军101
  • 受理单位:桂平法院
  • 状态:已回复
  • 提问时间:2023-03-28 12:03
  • 你好,情况是这样的,房子是2017年4月19日签的购房合同,房屋预售证为浔建预售字第(2016)041号预售许可证。 2016年2月5日广西物价局下发【桂价格(2016)11号文件】规定新建设小区住房的燃气工程安装费计入建设开发成本,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在再向购房户收取。 2023年起诉,我想确定一下,该房屋是否是按上述的文件执行,还是按2018年后的文件执行?

桂平法院网络发言人

受理时间:2023-04-02 13:04

  • 网友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正在受理,请耐心等待!

桂平法院网络发言人

回复时间:2023-04-07 08:04

  • 亲爱的网友:

        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年10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格(2018)420号],复函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18)57号]规定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起。该文件中“新建城镇居民住宅”的认定执行时间为:商品房、非商品房性质的新建城镇居民住宅,分别以取得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准。

    2019年12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管道燃气安装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发改价格函(2019)2821号,复函如下:“截至目前,桂平市尚未开通西气东输广西支线长输管线,按照上述规定,2018年7月1日前,管道燃气初装费由购房者与房产开发商或城市燃气公司按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执行;2018年7月1日起,新建城镇居民住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

         根据上述规定,2016年签订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2016年取得,既不能按桂价格(2016)11号文件执行,亦不属于桂价格(2018)57号文件中规定的新建城镇居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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