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1.广西区内异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应校验居民户口簿、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2.跨省异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应校验居民户口簿,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不尽事宜可拨打贵港市公安局户政科电话0775-4572215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