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高铺过户税已经交了7年,因为政策问题到现在还没办理得房产证,双方商量原路返回房子这样子还能把税还吗?
一、转让方
(一)增值税问题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所得税问题
如果房产没有发生权属转移,双方解除房产权属转移合同,转让方没有取得所得的,分两种情况:转让方是个人的,原来已缴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退税;转让方是企业的,原已计入收入的,做冲减收入处理。
(三)土地增值税问题
如果双方解除房产权属转移合同,房产没有发生权属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原来已缴土地增值税按规定办理退税。
(四)印花税问题
原书立“房产权属转移合同”行为已经发生,属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范围,不因解除房产权属转移合同而消除双方书立应税凭证纳税义务,已缴印花税款不予退还。
二、承受方
(一)契税问题
《契税法》出台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契税。”
《契税法》出台后:《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二)印花税问题
原书立“房产权属转移合同”行为已经发生,属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范围,不因解除房产权属转移合同而消除双方书立应税凭证纳税义务,已缴印花税款不予退还。
如有不明白的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277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