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有关规定,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出租房产的,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规定税率征收房产税。如果个人自建房属于住房的,适用税率为4%。如果个人自建房属于非住房的,适用税率为12%。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半年、下年两期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为: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如果涉及代开发票和应申报缴纳房产税情形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幅度的通知》(桂财税〔2022〕10号)的有关规定,如果个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房屋租金收入,其应纳房产税额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