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桂平市教育系统的产假规定是怎样的?如果产假遇上寒暑假可以顺延吗
关于“产假规定”问题的答复
网友:
您好!您的问政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桂卫发〔2022〕2 号)精神,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
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包括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和我区增加的五十天假期。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即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假,具体内容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综上所述,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的产假为168天,生育三孩的产假为178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请产假的时间可以按预产期的时间,也可以按实际生产的时间。
感谢您对我市教育的关注!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