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政府办:
你好,我系广西桂平市木圭镇四德村的一名年轻人,昨天父母打电话联系到我,说有村干部让我们建档立卡家庭进行贷款五万元人民币,称是上级给下来的任务,以实现共同富裕,贷款时间为三年,不需要利息,三年后归还本金即可。甚至称不用这笔钱可以存银行里拿利息。请问桂平市政府是否真的有下达建档立卡户需要贷款的任务?亦或是地方银行与地方政府达成合作?亦或是村干部的个人行为?麻烦政府办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
此致
敬礼!
“夏蝉鸣”网友您好!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指在2021-2025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5年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内以户为单位向建档立卡脱贫户(含2014、2015年退出脱贫户,以下简称脱贫户)发放的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适当浮动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小额信用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第七条:“贷款用途。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借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主要用于种养业、乡村旅游业、工商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增加收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生支出,也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从相关文件精神可知,符合贷款条件、有贷款需求的脱贫户可以申请5万元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存在“桂平市政府下达建档立卡户需要贷款的任务”的说法。“不需要利息”的说法也不准确,符合条件的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给贷款银行,不需要贷款户个人出利息。脱贫户的贷款只能用于自我发展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不能再存入银行拿利息,否则,会违反第七条“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生支出”的规定。
欢迎广大脱贫户的年轻人回乡创业,促进家乡发展,如果在创业过程中缺少资金,可以申请财政全额贴息的脱贫人口小额贷款,促进创业成功。
感谢您对乡村振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