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收房整改期间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 提问人:叶小七
  • 受理单位:港北住建局
  • 状态:已回复
  • 提问时间:2023-09-21 15:09
  • 迎宾大道辰光小区,8月30、31号为收房时间,收房通知上要求业主9月1号开始缴纳物业费。根据购房合同及物业管理条例,收房整改期间产生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现已开过三次协调会,第一、第二次为开发商、物业、业主三方会议;第三次协调会由住建、开发商、物业、业主四方会议,会议中要求物业与开放商针对此问题在9.19号前给出答复,至今仍未见有答复,希望有关部门介入,解决问题。

港北住建局网络发言人

受理时间:2023-09-22 16:09

  • 亲爱的网友您好!您提的问题我们正在受理,请耐心等待!

港北住建局网络发言人

回复时间:2023-09-25 15:09

  •        您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费,由建设单位和买受人按照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交付使用时除物业买卖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目前,物业公司已协助业主(房屋质量有问题的)联系开发商进行整改、维修。关于房屋在维修、整改期间内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建议业主与开发商沟通协商。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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