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两个疑问,还请费心解答:
1.累计病假时长如何把握。比如去年12月请病假1个月,今年1月正常上班,2月继续请一个半月病假,这两段病假是否累计。
2.病假工资执行时间问题。比如7月6日开始请病假,到9月6日病假满2个月(还在继续请病假),如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病假工资是从病假满2个月的下个月(也就是10月)开始执行吗。
感激不尽。
网友:
您好!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期和累计病休时间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因不了解您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因此无法对您提出的问题做进一步解答。
二、病假工资执行时间问题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助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是在医疗期内执行,即是病假工资是在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后,正式向用人单位递交休假申请要求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开始执行。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