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士兵服现役有关优待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优待金,具体服役地域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年度兵员去向分拨计划执行。因部队调整改革移防到西藏、新疆等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在该地区服役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补发优待金,补发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否存在增发情形,主要依据武装部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信息中该义务兵是否是在高原艰苦地区服役,即:武装部提供的信息明确该义务兵是在高原艰苦地区服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则按规定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