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市监局,我是桂平是中沙镇的居民,在近段煤气充装中有以下困惑:
1、煤气瓶2022年方安全翻新,4年后才到年检期,但现在2023年又要所谓的重新打二维码翻新,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吗?原来的气瓶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到2026年再翻新?如若不然,过个一两年,再想个新办法,再次要气瓶翻新,造成老百姓经济负担。说不好听一点就是想方设法搜刮老百姓。
2、使用某煤气充装单位的气瓶到期后翻新是否还需要翻新费?如要费用,所收费用有没有收费标准,依据是什么?如果不用重新翻新费,但充装单位坚持要收,作为消费者怎么投诉,投诉到什么单位,可有电话公布?谢谢!
网友您好,1、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单位不得用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或者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充装燃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颁布实施的《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4(5)规定:“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
由于气体使用者个人购买的气瓶不是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充装单位不能违规进行充装。按照规定,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自有产权气瓶,并要求企业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气瓶加装有电子识读标识(二维码),实行“一瓶一档一码”,气瓶制造、检验、充装等信息可查可追溯,实现气瓶来源可查、流向可追、责任可究,这些举措有利于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便于加强气瓶安全监管,保障民生用气安全。
2、气体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可持个人自有产权气瓶到充装单位进行气瓶置换。气瓶产权置换后,气瓶的充装、维护保养、定期检验、报废处理均由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最大程度消除气瓶安全隐患,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和燃气经营主体交易中发生纠纷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议您直接拨打0775-12345向住建部门的燃气管理部门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