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目前广西区内对独生子女家庭有哪些经济补助
1、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取该证书当年起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一百二十元。
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每人每月按照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2)2014年3月1日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
3、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婚后未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五发放;(2)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百分之十发放。
4、未享受职工退休奖励且户籍在广西自治区内的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百分之十发放奖励金
5、为55周岁-59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夫妇发放扶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即720元/人/年。
6、为60周岁及以上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夫妇发放扶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即144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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