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投诉工单后,2024年4月1日16时21分,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该店原地址因房东收回铺面,重新出租给其他人。原持证户已搬迁到附近的解放路241号经营。烟柜卷烟也在241号摆卖。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已对持证人进行宣传教育,给其10天时间整改,恢复原状。如到期不能恢复原状,我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其经营卷烟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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