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城乡居民医保在乡镇卫生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医院,市人民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是多少?
乡镇卫生院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医院,市人民医院为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桂人社发〔2017〕1号文政策规定:
(一)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纳入门诊医疗统筹报销的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50元,门诊医疗统筹报销65%,单日门诊统筹最高报销金额是97.5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00元,门诊医疗统筹报销75%,单日门诊统筹最高报销金额是88元;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300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患有全区统一确定的3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由参保人员凭疾病诊断证明及有效病历等材料到我市具备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慢卡。认定办理后可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
(三)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其中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