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报销的问题”已收悉,我局工作人员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调整优化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2号文件规定,现行职工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如下:(一)起付标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二)支付限额。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每人每年2000元、2600元。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三)报销比例: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院分别设置不同的报销比例,如在职人员对应报销比例分别为50%、55%、60%,退休人员在以上基础上提高5%。
其他未尽事宜,请致电贵港市医保中心咨询电话0775-4566985。感谢您对我们医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