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您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立户、分户登记-第十四条公民已年满十八周岁(含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相对独立生活空间,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分割等需要分户的,经户主同意后,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
(三)以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以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分割为由申请的,提交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分割声明。
不尽事宜,可拨打贵港市公安局户政科电话0775-4572215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