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乐镇世纪精灵幼儿园乱收电费现象执行标准是0.662元一度电,加上公摊0.138元一度电,合计执行标准0.8元一度电。2024.7.6宿舍表底29.6度,2024.11.1宿舍电费表底499.3度,499.3度减去29.6度应是469.7度电,幼儿园明码标价一天一度,却以(贵市监涵【2020】2229号)调查结果下收取1月一度电的费用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派出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展价格规【2022】124号)文件规定:
1.关于转供电的定义。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贸市场等经营者,以下称“转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
2.转供电价格行为基本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电,终端用户电价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对具备表计条件的工商业用电,转供电主体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价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执行;转供电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价按照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电价构成方式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价按对应的转供电主体购电单价执行,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严禁向终端用户分摊。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自用电和公共设施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当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
3.公共设施公摊电量分摊方法和用户电费计费方式
(1)公共设施公摊电量(以下简称“公摊电量”)分摊方法。公摊总电量由公共设施总用电量、变压器及线路损耗总电量两部分构成。公摊总电量=转供电主体抄见总电量-各终端用户分表抄见电量-转供电主体自用电各分表抄见电量。公共设施用电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变压器及线路损耗总电量=转供电主体抄见总电量-各终端用户分表抄见电量-转供电主体自用电各分表抄见电量-公共设施分表总电量。
公摊总电量按上述公式计算确定后,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公平承担原则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公摊电量的分摊方法,可按各自分表电量、用电容量、实际用电面积等占比方式分摊,确定各自承担的具体公摊电量。
(2)用户电费计费方式。终端用户电费=终端用户分表抄见电量×转供电主体购电单价+公摊电费(已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的除外)+其他分摊电费。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转供电主体自用电分表抄见电量×转供电主体购电单价+公摊电费(已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的除外)+其他分摊电费。公摊电费=公摊电量×转供电主体购电单价。其他分摊电费,是指电网企业向执行两部制电价的转供电主体收取的基本电费、向产生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转供电主体收取或返还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分摊或分享方式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可按各自分表电量、用电容量、实际用电面积等占比方式分摊或分享。
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公共设施用电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应单列终端用户的用电量和电费、公摊各公共设施和变压器及线路损耗的电量和电费明细;如未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也应列明终端用户的用电量和电费、公摊公共设施(含转供电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的电量和电费。
二、核查的基本情况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中涉及的木乐镇世纪精灵幼儿园,供电部门为该幼儿园安装有总电表,供电部门计收电费时只抄到总电表。该幼儿园内部有多个房间提供给幼儿园的老师使用,各房间装有分表,分表只连接空调,计算空调的用电。每月供电部门向该幼儿园抄取总表读数然后计收电费,用电性质为一般居民用电,电费单价为0.5491元/度。该幼儿园向供电部门缴交电费后,再抄取各房间分表计收空调直接用电费用,执行标准0.9元/度,执行时间段为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7月5日。2024年8月27日起,执行标准为1元/度。
经查明,该幼儿园目前暂未收取在住老师2024年的电费费用。2024年11月份,因其中有一位老师离职,该幼儿园只收取了该位离职老师5个月的电费及空调维修费共117.4元,经核算多收电费44.93元。针对上述问题,我局责令该该幼儿园清退多收电费44.93元,目前已清退完毕。此外,我局要求该幼儿园严格按照供电部门的电费价格收取电费,不得再发生乱收费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