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如何办理追缴?

  • 提问人:贵港市民刘先生
  • 受理单位:人社局
  • 状态:已回复
  • 提问时间:2024-12-03 15:12
  • 入职单位以来,单位一直都是按照最低基数标准缴纳社保。最近查阅相关条款,社保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收入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还要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其中:1.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与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相比,前者高于后者300%,按后者的300%为缴费基数;2.前者低于后者的60%的,按后者的60%缴费;3.职工工资在60%~300%,按实申报,按最低标准是不是属于少缴纳社保。我可以追缴吗?去哪个部门或者窗口办理?需要什么材料?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是否有追缴时效这一说法?

人社局网络发言人

受理时间:2024-12-11 10:12

  •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部门已受理,请耐心等待回复。

人社局网络发言人

回复时间:2024-12-11 10:12

  •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应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下、上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机构改革要求,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自2020年11月起已经划转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业务在税务部门办理。

           三、关于追缴时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在职参保人员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等有疑问,应在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起1 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核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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