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违法交付的经营场所办理主体登记的情况

  • 提问人:vic
  • 受理单位:港北市场监管局
  • 状态:已回复
  • 提问时间:2024-12-27 14:12
  • 领导您好:

    发现广西贵港市博豪百货店存在使用违法交付的经营场所(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广汇钰荷园项目13幢铺面)办理主体登记的情况。建议撤销其营业执照,待该场所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批准通过。

    1. 一、    存在反映问题的主体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2MADK15M83F

    名称:贵港市港北区博豪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注册号:450802601397086 

    注册日期:20240513

    核准日期:20240513

    登记机关: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街道迎宾大道581号广汇·钰荷园1311-06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引用20230116日,港南市场监管局网络问政的回复。

    以下是港南市场监管局网络问政的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有购房合同不给予办理营业执照”问题已收悉。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现作如下答复:

    企业住所是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或者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未交付使用,即买受人未实现对房屋的转移占有,故不能将该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3、引用20241216日住建局网络问政的回复。

    以下是住建局网络问政的回复:

    您好,“广汇钰荷园13栋是否已竣工验收”收悉,经核实,广汇钰荷园13栋已完工,建设单位未提交竣工验收验收申请,我局已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完善基本建设手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终上所述,该主体使用违法交付的地址进行登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议撤销,待该场所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批准通过。


港北市场监管局网络发言人

受理时间:2024-12-31 16:12

  •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到,已安排人员到现场调研!

港北市场监管局网络发言人

回复时间:2025-01-09 16:01

  • 您好!现就您在贵港市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关于使用违法交付的经营场所办理主体登记的情况》的网贴,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贵港市港北区博豪百货店经营者于2024年05月12日在网上向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江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材料申办个体工商户,该经营者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于2024年05月12日审核通过后由该经营者签字确认,于2024年05月13日印发营业执照正、副本。

    在收到投诉举报后查看该个体工商户的申办材料,其中该经营者提供的不动产证明或住所经营场所合法证明材料中含《购房合同》与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于2024年04月20日已提前交付贵港市港北区迎宾大道581号广汇·钰荷园13幢1层1-06号证明。该证明由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示,经查证符合法律法规属于有效证明。

    经查证该个体工商户并不存在违反以下法律条例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中提出: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综上所述,该个体工商户使用违法交付的经营场所办理主体登记的情况不属实。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的信任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 (该部门已经在贵港市网络问政平台实名认证,发言代表该部门立场,请网友对部门回复进行评价。1)
非常满意: 0      满意:0      基本满意:0      不满意:0     

网友评论

发布评论


  • 版权所有:贵港日报社 贵港市网信办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技术支持:贵港新闻网管理中心
  • 桂ICP备1200372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510820090001     贵公网安备450802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