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张三是自2015年1月被A县法院党组下发文件将其任命为A县法院法警队负责人,全权负责法警队事务,主持法警队全面工作,包括(签发部门文件,代表部门行使职权, 接受上级直接考核,行使部门领导的监督决策管理权利),但直到2018年3月才通过A县组织部门正式任命张三为A县法院法警队队长,请问2025年1月张三是否应该转任。张三无其他特殊情况。
网友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发布的《公务员转任规定》中第六条转任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一)因工作需要转任的;(二)优化队伍结构需要的;(三)需要通过转任提高能力素质的;(四)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转任的。第七条担任机关内设机关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同一职位满10年的,应当转任。因工作特殊需要暂缓转任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一条同一机关内部开展公务员转任的,一般由本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二)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三)办理任免职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县(市、区)公务员的转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当地组织部门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