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深圳分期乐平台借款借款4万元,综合年化利率高达36%,分期乐平台在此充当贷款服务平台,没有签订任何服务协议及合同。放款方直接放款到本人账户,并且签订有贷款合同,担保方收取高达14762.73元的贷款咨询费。故此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本案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为3.45%,其四倍为13.8%。被告方收取36%的综合费用,远超司法保护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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