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62岁,拥有独生子女证,请问每年的城乡居民医保是否纳入免缴范围,还有就是每年的独生子女扶助金,为什么我们夫妻的金额都不一样,请问,发放金额是如何计算的?根据什么文件进行发放呢?
网友你好,对于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依法生育的农村生育结扎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每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每人每月按照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2014年3月1日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
未享受前款奖励且户籍在本自治区内的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受个人工龄退休时工资标准影响,各人的独生子女扶助金不相同,需结合个人情况分析,请电话咨询:0775-4258479。
感谢你对卫生健康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