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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因此,拆除尾气处理装置属于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等处罚。
机动车尾气后处理装置是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擅自拆除、闲置或破坏尾气处理装置会导致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超标排放,加剧空气污染,同时可能损坏车辆部件并增加油耗成本。
在此,呼吁广大车主增强法律意识,坚决抵制拆除、闲置、改装或破坏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及刷新OBD程序等违法行为。同时做好尾气处理装置的定期维护工作,确保车辆规范、合法上路行驶。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