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市政府解决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零璐滢隐瞒、欺诈业主若干问题
贵港市信访局:
我们是远辰山水名居业主代表,小区由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法人代表,零璐滢。小区自2013年底交房来,由于配套设施和房产证等问题,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纠纷一直没有停止。开发商对业主提出的质疑和存在问题,置之不理,没有采取措施解决,现特地到市信访局投诉,希望市政府认真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小区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涉及的部门有市国土局、市消防支队、住建委、、人防办、地税等部门。
迫切需要协会协调处理以下几个问题:
一、没有履行义务,不按时办房产证
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后365日工作日内办理房产证,交房快3年了,业主一直催开发商,也跑了无数相关部门。初步了解,现在开发商没有交齐土地出让金,办理房产证第一关卡在国土局。房产证办理遥遥无期。按照目前情况,开发商不打算交钱,还威胁要注销公司。
二、房子没有验收,存在欺诈
2013年底,开发商通知交房,2015年12月份业主去住建委了解到,小区没有通过住建委验收就通知业主收房,违背业主意愿。存在欺诈行为。没有验收就怎么能交房?
三、没有为业主按时开具购房发票。据了解目前还有近200户业主没有得到购房发票,催促开发商,其总在敷衍业主。
四、违法违规建设,隐瞒业主,给业主造成巨大损失
2015年12月份业主从档案馆拿到总平面图才发现,该小区完成更改颠覆了原来的规划设计,开发商存在明目张胆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现在小区连基本进门口、绿化、消防通道、停车位等配套设施没有,消防通道还是租借人防办的土地。具体如下:
1、小区绿化
合同上约定的760平米的绿化,规划建设绿地率24.5%,从2013年的告业主书中,承诺到开始规划建设,现在近3年了,开发商没有一点实际行动,一根草都没有。绿化在合同上约定,交房之日起3月内完成。
2、停车位
地下停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故开发商不可将地下停车位卖给小区业主之外的其他人。
地面停车位:按照规划,有地上停车位小车45个,摩托车30个。现在租用城市规划道路作为停车,到时候规划路建设,业主车辆无地方停放。
3、小区道路、入口
南面、西面小区道路,合同约定的446.70平米的道路,现在开发商违法更改建设方案,连起码的消防通道都没有。要求开发商按照原来的设计规范,还业主小区道路、小区进出口。没有形成封闭式管理。
目前使用规划道路作为小区入口,规划路不属于小区范围,政府明年预计会修建道路,按照规划建设。目前里面有幼儿园,商铺等,人杂车多,对业主的财产、人身安全都会造成影响。
五、一楼菜市场
小区业主一致反对开发商把一楼做菜市场,希望开发商认真征求。尊重业主意见。在众多问题未解决前提下,不要激化与业主的矛盾。
小区自2013年底交房来,由于配套设施和房产证等问题,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纠纷一直没有停止。以上问题关系到小区280多户业主的切身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
现希望各级政府能够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认真对待业主反馈的存在问题,马上处理业主投诉。召集相关部门,开发商、业主代表,开会共同解决业主诉求。要求开发商立即采取措施,按照合同要求,按照建设法规,按照小区平面总规划,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把小区的绿化、停车位、消防通道、小区出入口等基本设施完善,尽快办理业主房产证。
最近业主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已经跑遍市国土局、市消防支队、住建委、地税等部门,都没有得到确切的答复和解决问题的希望。
全体业主希望3天内,尽快能得到信访局答复。以上问题不解决,我们也尽一切能尽之手段,切实维护我们业主的合法权益。
山水名居全体业主代表
2016年1月7日
山水名居小区业主代表:
你们好!你们在网络问政平台提出的信访问题,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一名分管领导及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调查核实你们提出的信访问题,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走访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情况,并于2015年1月11日约访了你们的代表,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山水名居小区业主未能办理房产证的问题,经调查了解,主要原因是开发商欠缴土地出让金所致,市国土局接到你们的投诉后,于2016年1月4日已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市政府近期将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题研究。
二、关于反映山水名居小区开发商未按规划图纸施工及未经验收违规交房等问题,市住建委接到你们反映的诉求后,已开展调查,在规定的时限内会书面答复你们。
三、关于反映山水名居小区没有消防通道的问题,港北消防大队接到你们反映的诉求后,已组织人员现场调查,并于2015年12月26日向广西建凯物业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四、关于反映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建设绿化和道路等合同纠纷问题,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议你们按合同的约定走司法途径解决。
感谢你们对我局工作的支持。